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

玉莖重生

玉莖重生

“玉莖重生”,當然許多人是不敢深信的,但是有少數人在進宮閹割之後,真的會達到重生的目的。明代魏忠賢就是玉莖重生的一個,而且與當時熹宗皇帝的奶媽客氏私通,享受顛鸞倒鳳之樂,也有書為證。

天賦機能 返本還原

被閹割了的太監,如果能夠“玉莖重生”,豈不是神話?但也有少數太監並未徹底“凈身”,因此發生“穢亂宮闈”的情形等。本篇摭拾各家記載,並將太監的晚年、如何養老埋葬的情況也附記于後。

清制內監 額定三千

清制,內監官職以四品為極限,總數約三千人。乾隆七年(1742)欽定宮中則例:內監官職,以四品為定,再不加至三品。又上諭:“明代內監多至數萬人,我朝合宮中苑圃所司,綜計不過三千人。”

清代太監,以河間人為最多,其他縣份次之。因太監總數為三千,新陳代謝,隨時必須補充,投充者又不得其門,於是有太監經紀行之設。經紀行為合法組織,官府不僅豁免其牙稅,且有津貼補助。《大清會典》註釋曰:

設召募太監牙行二人,由大興、宛平兩縣造冊申送。凡有太監投充,均由該牙行報名。太監報名後,取其投狀,詢明籍貫,如年在二十歲內,及雖在二十歲以外尚可充選者,均分別在內在外當差。若年歲過大,或係外省之人,即奏明給親王郡王府使用,別將該王府二十歲以內太監,送進當差。

清世祖順治十年(1653)設十三衙門,嚴禁寺人干政,所頒詔令,言宦官的歷史淵源以及他們干政的起因,分析扼要,其言曰:

朕稽考官制,唐虞夏商,未用寺人。自周以來,始具其職,所司者不過閽達灑掃使令之役,未嘗干預外事。秦漢以後,諸君不能防患,乃諉以事權,加之爵祿,典兵干政,流風無窮,豈其君盡暗哉?緣此輩每以小忠小信固結主心,日近日親易致漸持朝政。且其伯叔弟侄,宗族親戚,實繁有徒,結好縉紳,關通郡縣,朋比夤緣,作姦受賄,善窺喜怒,以張威輻。當宮廷邃密,深居燕閒,稍露端倪,輒為假托,或欲言而故默,或借公以行私,顛倒賢姦,溷淆邪正,依附者巧致雲霄,迕抗者謀沉淵阱。雖或英毅之主,不覺墮其術中,權既旁移,變多中發,歷觀覆轍,可為鑒戒。

順治作此決定,是由所寵宦官吳良輔聯合滿漢大臣各一人奏請的。

又于順治十二年(1655)立十三衙門鐵碑,鐫敕諭于其上,嚴禁宦官干政,敕曰:

中官之設,雖自古不廢,然任使失宜,遂貽禍亂。近如明朝王振、汪直、曹吉祥、劉瑾、魏忠賢等,專擅威權,干預朝政,開廠緝事,枉殺無辜,出陣典兵,流毒邊境,甚至謀為不規,陷害忠良,煽引黨類,稱功頌德,以致國事日非,覆轍相尋,足為鑒戒。朕今裁定內官衙門及員數執掌,法制甚明,以後但有犯法干政,竊權納賄,屬托內外衙門,交結滿漢官員,越分擅奏外事,上言官吏賢否者,即行淩遲處死,定不姑貸。特立鐵碑,世世遵守。

鑄碑垂戒,順治是倣明太祖的。明太祖于洪武十七年(1384)鑄鐵碑于宮門,高三尺,文曰:“內臣不得干預政事,犯者斬。”可是明宮此碑,到英宗正統年間為干政用事的太監王振盜去。《明史紀事本末》雲:“宣德時尚存,至振去之。”

天賦機能 返本還原

清宮中,小太監入宮之初,由老太監攜帶進入宮闈,有專責的宦官予以檢驗,而且還有三年一“小修”,五年一“大修”的規定。所謂“修”,就是恐怕小太監閹割未凈,所以要三年看一看,五年再查一查,是否有凸肉長出。如果長出的話,就要用手術來修割,這是法例規定的。

但是宮廷之內黑幕重重,如果某個貴妃賞識某個小太監,對檢驗的太監說一聲“免了罷”,那麼這個太監即使有凸肉長出,也可以不加“修理”,聽其自由發展。當然小太監與檢驗的太監之間,也有所賄賂,是少不了的手續。檢驗的太監有這筆意外收益,又何樂而不為呢?大抵小太監在未發育時期加以閹割,到了十六歲正式發育時,要是體力特強的話,極可能勃然長出新的“那話兒”來。本來凡屬男性以八歲為一期,十六歲為發育期,二十四歲是成熟期,這八年中,可以逐步逐步地一路長大起來,大有“返本還原”之望,這是玉莖重生出於天然的因素之一。

還有一些人家,準備日後將自己的孩童送進宮當太監,在襁褓之中,就由特種傭婦帶,用她的巧妙手術,扭捏嬰孩下身,令嬰孩的生殖器漸漸萎縮,把天然的機能完全毀滅。從小就把他送入宮闈,同年幼太子和公主做伴嬉戲。這種兒童太監,日後極有可能在發育期中,得到生理上的天然力量,恢復他的性機能。要是與小太子已親若兄弟,那麼宮中的檢驗太監也不敢再予以細察,這是玉莖重生出於天然的因素之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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